【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溝通協商,於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時,辦理方式詳如原函,轉請查照。

主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溝通協商,於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時,辦理方式詳如原函,轉請查照。

說 明: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06號函(影本如附)辦理。